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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商标申请需要哪些使用证据?

美国商标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时,商品通常可提供带商标的商品实拍、真实标签或吊牌、包装照片,或符合售点要求的销售网页;服务可提供能直接关联商标与具体服务的网站、广告、宣传册或招牌。网页样本还须提供URL和访问或打印日期。通常每个类别提交1份合格样本,USPTO可要求补充。[1][3]

不是所有申请都要在递交时交使用证据。先确定申请依据,再选与申报商品或服务相符的材料。这里的“使用证据”主要指使用样本(specimen):商标在真实商业使用中的展示,不是单独的商标设计图。[1][2]

哪些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

申请依据 何时提交使用样本
Section 1(a),实际使用 一般随申请提交。申请日时,按该依据申报的全部商品或服务须已符合商业使用要求
Section 1(b),意向使用 初次申请不提交样本;之后通过使用主张提交,不能仅凭使用意图完成该依据下的注册
Section 44(e),外国注册依据 符合该依据条件时,注册前无须提交美国使用样本,但仍须符合外国注册、真实使用意图等要求
Section 66(a),马德里体系指定美国 注册前无须提交使用样本,后续注册维护仍涉及使用证据

Section 44(d)只是外国申请优先权依据,不能单独支持最终注册。在全球商标注册中,外国申请、外国注册与美国实际使用并不是同一种依据,不能把“有外国优先权”理解为一定不用交样本。[1][2]

对于1(b)申请,AAU(Amendment to Allege Use,使用主张修正)须在申请获准公告前提交;收到NOA(Notice of Allowance,核准通知)后,则通过SOU(Statement of Use,使用声明)提交样本及相应使用信息。[1][4]

商品可以提交哪些材料

通常提交照片、扫描件或网页截图,而不是把实体商品寄给USPTO。下表是常见材料示例,不是要求全部提交,也不是所有商品都只限这些形式。[1]

材料 需要展示什么 容易出错的地方
商品实拍 商标实际用于商品,并能辨认对应商品 只拍标识特写,无法判断是什么商品
标签、吊牌 用于真实商品的商标标签或吊牌 只提供待印刷稿,不能证明真实使用
包装照片 包装上的商标与对应商品信息 后期叠加商标,或只交拟用包装的渲染图
售点展示 商标与销售中的具体商品直接关联 只有品牌宣传,看不出售点性质
商品销售网页 商标、商品及足够的订购或购买信息 只有品牌介绍,没有足够的订购信息

拍标签时,建议把标签与商品的连接关系一起拍清。未显示贴附在商品上的标签,并非一律不能用,但标签本身须清楚体现真实商业使用。USPTO举出的信息包括净重、容量、UPC条码、内容物或成分等;这些是结合商品判断的示例,不是加上条码就一定合格。[1]

软件等商品可能采用不同形式。例如,USPTO列有带商标的软件启动画面,以及带下载或购买信息的软件网页样本。应根据实际申报的商品选择,不能把实体包装要求套用到所有商品。[1]

普通商品广告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合格样本;具有售点性质、直接关联商标与商品的展示,才是另一类情况。材料上有商标,不等于满足样本要求。[1][3]

销售网页截图必须包含什么

对于中国卖家申请美国商标时使用的商品销售网页,可以逐项检查以下内容:[1][3]

  • 商品:图片或文字能识别申请中对应的商品。
  • 商标:能看出商标用于该商品,而不只是网页角落里的公司标识。
  • 订购信息:页面具有售点性质,提供足够的订购或购买信息。USPTO示例含价格和购物车按钮,但不能只凭一个按钮就判断合格。
  • 真实使用:不能拿测试页面,或商品尚未销售或运输的预售页面,代替已发生的商业使用。
  • 网页信息:提交URL及访问或打印日期。

URL和日期可出现在截图或打印件上,也可按提交要求填入相应字段。建议保留能同时看到商品、商标和订购区域的完整页面记录,不要只裁一张产品图。这是留档建议,不是“必须提交整张长网页”的额外法规要求。后续补交遗漏的URL或日期时,可能还须提供核实声明。[1]

服务商标可以提交哪些材料

服务的网站、广告、宣传册、服务场所招牌,以及符合条件的名片、信头或发票,都可能作为样本。关键是材料能直接关联商标与申请中的具体服务,且服务已实际提供;不是这些材料名称本身就代表合格。[1][2][3]

例如,申请印刷服务时,材料应让人看出品牌与印刷服务的关系。一张只有姓名、电话和地址、没有体现具体服务的名片,通常不足以建立这种关联。[1]

服务广告可以作为样本,不代表只做广告就完成商业使用。服务须已实际提供;仅发布“即将开业”的宣传,不能替代这一事实。[2]

商品与服务也不能混用:申请的是T恤商品,印花服务广告未必能证明T恤商标的使用;商品包装也不能仅因出现在店铺中,就自动证明零售服务商标的使用。[1]

订单发票和物流单能不能用

商品订单、收款或物流记录,不等于合格使用样本。装箱单、订单表、运单、提单等日常销售单据,一般不能单独替代展示商标如何用于商品的样本。可以留存这些记录用于核对交易和时间,但不能据此认定样本一定会被接受。[1]

服务发票则须看内容:如果发票展示商标,并明确描述对应服务,可能建立直接关联;只有金额或物流信息,通常不足以证明申请中的服务商标如何使用。[1]

每个类别需要提交几份

需要提交样本时,通常每类1份,USPTO可为审查要求额外样本。这只是提交份数,不代表同一类别中只要一种商品使用过,就能把尚未使用的其他项目一并声明为已使用。[1][2][3]

需要证明使用的类别数 按每类1份计算的准备量 注意事项
1个类别 1份 须符合该类别对应商品或服务的要求
2个类别 每类1份,共2份 分别核对每类,不能漏掉其中一类
3个类别 每类1份,共3份 这是规则的算术示例,不是补件上限或通过保证

对于1(a)申请,申请日时,按该依据申报的全部商品或服务都须已经符合商业使用要求。若有未使用项目,应先核对申请依据及可行处理方式,再作声明;这也属于知识产权申请中需要逐项核实的内容。[2]

使用日期和声明怎么准备

1(a)申请涉及两项日期:首次在任何地方使用的日期,以及首次在商业中使用的日期;还须核实使用事实、样本及相关日期。这两项日期可以相同,但公司成立、购买域名或完成Logo设计,本身并不能证明商标已用于申报商品或服务。[2][4]

网页访问或打印日期只记录页面的留存时间,不等于首次使用日期。商品的商业使用要求涉及商标在商品、包装或关联展示上的使用,以及商品实际在商业中销售或运输;服务则须实际提供。不能只凭网页上线推定这些条件已经满足。[1][2]

补交替代样本的时间条件

补交合格照片不能弥补原本不存在的使用事实。USPTO对替代样本所展示的实际使用时间,区分如下:[1]

对应文件 替代样本的使用时间要求
1(a)申请 至少早至申请日已实际用于商业
AAU 在AAU提交前已实际用于商业
SOU 在适用SOU提交期限届满前已实际用于商业

替代样本还须配合相应核实声明。SOU的适用期限须结合获准延期及官方通知判断,不能把补件当天当作原有使用时间要求的替代。[1][4]

提交前怎样逐项自查

建议建立一份“申请项目—实际商品或服务—对应样本—使用日期”对照表。以下是依据上述要求设计的自查示例,不是实际客户案例:

假设申报的是带品牌的杯子,手里有包装照片、商品页和订单记录。先看包装照片是否体现商标与杯子的关系;若选择商品页作为样本,再核对订购信息、URL和访问日期。订单留作交易时间核对,不能因有订单就忽略样本本身的展示要求。[1][2]

  • 看真实性:是否为真实使用,而非商标后期合成图、拟用包装效果图或待上线页面。
  • 看对应关系:商标是否与申请图样对应,商品或服务是否与申报项目一致。
  • 看识别作用:能否看出标识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,而不只是出现一段文字或装饰图案。
  • 看材料完整性:需提交的类别是否都有样本,网页信息及适用的日期、声明是否齐全。
  • 看时间:样本展示的实际使用是否满足申请或使用主张对应的时间要求。

如果收到样本相关审查意见,应按通知区分图像不清、网页信息遗漏、样本类型不符和使用时间不符等问题,再判断是否能补充或替换样本。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处理不能一概归结为重新拍照;不具备相应使用事实时,还须核对是否存在允许的依据调整等选项。[1]

本文依据下列公开资料整理,用于材料准备的一般说明,不替代针对具体申请的法律意见。

不确定现有材料是否对应申请项目?

咨询时可说明申请依据、商品或服务清单及现有样本类型,便于沟通需要核对的问题。

咨询美国商标使用证据

参考来源

[1] USPTO:Specimens。查阅及复核日期:2026年11月5日。

[2] USPTO:Basis。查阅及复核日期:2026年11月5日。

[3] Cornell Law School,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:37 CFR §2.56 — Specimens,法规文本。查阅及复核日期:2026年11月5日。

[4] Cornell Law School,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:15 U.S.C. §1051 —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; verification,美国法典文本。查阅及复核日期:2026年11月5日。